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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标本兼治治建并举 切实维护从业人员权益——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王海峰解读《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作者:实习记者 梁晨静 记者 曹文娟 日期: 2021-11-24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紧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以维护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着力点,提出建立问题查纠整改长效机制、执法为民实践长效机制、素质能力提升长效机制、行政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和抓源治本长效机制,不断改进和优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日前,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王海峰就《意见》相关内容进行深入解读。

深化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记者:《意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王海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重要指示精神,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今年5月以来,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实施一系列务实举措,推动解决了一批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取得了积极进展,获得社会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深化和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现常治长效,交通运输部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经验做法进行了全面梳理总结,研究制定了《意见》。下一步,专项整治行动将转入长效治理阶段,制定《意见》既是坚持标本兼治、治建并举的重要体现,又是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

每名执法人员 每年至少接受60学时培训

记者:《意见》提出建立素质能力提升长效机制,将推行制度化规范化培训作为重要方面加以推进,在加强培训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王海峰:开展执法队伍轮训是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五大任务之一。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交通运输部和各省份均组织开展了不同层面的培训工作,在提升队伍素质能力上取得了积极成效。专项整治转入长效治理阶段后,交通运输部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相关要求,对推行制度化规范化培训提出了要求。

具体而言,一是要抓住队伍素质能力提升的关键少数,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要安排集中专题学习法律一次,执法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培训。二是加强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完善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对未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申请人员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三是完善执法人员在岗培训制度。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习的基础上,确保每名执法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

33项高频行为纳入免罚清单

记者:《意见》提出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该制度的含义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王海峰: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是对纳入轻微违法告知承诺清单的违法行为,在符合规定适用情形的情况下依法免予处罚,并由执法部门采取签订承诺书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并督促其自觉守法的一项处罚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促使执法部门改进优化执法方式,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专项整治期间,部分省(区、市)陆续制定了本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交通运输部在总结省(区、市)做法的基础上,聚焦交通运输执法领域高频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等需要,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将涉及公路管理、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海事管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领域的33项高频行为纳入了免予处罚清单的范畴,并逐项明确事项名称、法律依据、适用情形。

执法部门在执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依法免予处罚时,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情节、违反的法律法规、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纠正危害后果,并与当事人签订承诺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

考虑各地执法实际的差异,《意见》规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结合区域实际对《清单》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对《清单》实施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制定公布本地区、本系统清单,增强清单可操作性。

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全过程

记者《意见》在创新执法方式方面,有什么具体制度安排和要求?

王海峰: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各单位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开展了说理式执法实践,积累了有益经验和做法,有力促进了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的变革。《意见》对各地开展说理式执法的做法经验进行了梳理总结,将推广说理式执法作为建立执法为民实践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加以规定。

推行说理式执法,就是要求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执法办案全过程,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执法工作,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具体而言,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要讲明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在调查取证中,要讲明调查的依据、目的和要求;在处罚告知中,要讲明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处罚的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处罚决定时,要讲明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当事人的救济权,释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记者:当前各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基本完成,《意见》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长效机制上有什么新的要求?

王海峰: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是推动执法队伍建设实现常治长效的重要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要抓紧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的重要作用,切实形成监督合力。

《意见》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和法制工作机构,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业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相关业务领域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相关业务制度。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案件办理审核批准主体责任,严格对立案登记、违法事实认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关键环节和措施进行把关,上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层级监督。

建立问题查纠整改长效机制

记者:《意见》建立了哪些具体的长效机制,来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现常治长效?

王海峰:《意见》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经验进行了总结,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立了五方面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问题查纠整改长效机制,推动问题查摆常态化、整改工作制度化。二是着眼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建立执法为民实践长效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建立素质能力提升长效机制,持续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四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五是深挖源头治理和政策制度根源,着力建立源头治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解决趋利执法、乱罚款、滥处罚等问题。

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机制

记者: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实施评估制度,在建立长效机制方面,《意见》对贯彻落实该制度有何要求?

王海峰:落实行政处罚制度定期评估机制是建立抓源治本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专项整治期间,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不合理处罚事项的清理评估,聚焦人民群众反映的部分事项罚款额度过高以及处罚事项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完成了13件规章修改和3件规章废止工作。

为深化和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意见》明确要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机制。各地要结合立法规划定期分类、分批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关于处罚的规定开展评估。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行政处罚规定,要及时按照立法权限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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